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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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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838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90********,户籍在江西省九江市**乡**村**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期**栋**室。2021年5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堃,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报请指定管辖,该院于2021年9月1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1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冷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冷某某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亲友名义,先后在淘宝网开设“**批发”等八家店铺,于2017年9月起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入的假冒“LOCTITE”品牌的各类型号胶水,并在商品图片或商品介绍中明确使用“LOCTITE”商标。期间,冷某某还租赁东莞市**镇的平房作为作坊,自行灌装部分假冒“LOCTITE”胶水,并在淘宝店铺销售。至案发,冷某某实际经营的八家淘宝店铺销售假冒“LOCTITE”胶水共计人民币728,534.06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

本案因曹某某报案案发,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1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加油站内将冷某某抓获,在冷某某的住处及其租赁的作坊查获了大量标注有“LOCTITE”字样的标签、瓶子、胶水半成品、胶水成品,以及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LOCTITE”商标的成品胶水货值为70,511.3元。

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前述查获的标注有“LOCTITE”字样的标签、瓶子等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权利人从未委托冷某某及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生产、加工、出售标有“LOCTITE”注册商标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和成品胶水。

冷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向商标权利人赔偿110万元,并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以本人名义或借用亲友名义开设八家淘宝店铺,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LOCTITE”胶水的经过。

2.证人冷某某、沈某某、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冷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LOCTITE”胶水以及租赁作坊的事实。

3.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书、营业执照、《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实,“LOCTITE”商标系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从未委托冷某某及其淘宝店铺销售“LOCTITE”胶水,及公安人员在冷某某住处及其租赁的作坊查扣涉案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在冷某某的住处及租赁的作坊查获大量标注有“LOCTITE”商标的标签、瓶子、胶水半成品、胶水成品,以及作案工具的事实。

5.淘宝网店截图、工作情况、上海政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冷某某经营的八家淘宝店铺的产品信息、销售假冒“LOCTITE”胶水的金额以及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商品货值金额。

6.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及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冷某某向商标权利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

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淘宝交易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以及被告人冷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官:宦彦峰

  检察官助理:金  

2021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冷某某现被羁押于黄浦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四张、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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