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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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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2〕26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2********,淘宝店主,户籍在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2021年9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2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5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2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以他人名义在淘宝网注册“**直营店”、“**吊顶电器”、“**装饰”、“**网络销售”四家网店。在未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购进无品牌浴霸、平板灯及配件,为涉案浴霸、平板灯打标,订购说明书、线路图、包装盒等物,后在上述淘宝店铺以**注册商标商品的名义进行销售。经鉴定,涉案的浴霸、平板灯等产品均非**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

经审计,2019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上述四家淘宝店铺销售**浴霸、灯具金额共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21年9月8日,公安在浙江省海盐县**镇**村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并从其位于该村**组**号的仓库内查获浴霸、平板灯、说明书等涉案物品。

2022年6月29日,被告人顾某某向**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订单详情证实,从涉案淘宝网店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风暖浴霸的事实。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租用其部分住所储存涉案浴霸等物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搜查及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浴霸产品、平板灯、包装箱、手机等物的情况。

4.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注册续展证明证实,**公司系被侵权商标的注册人。

5.**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声明”证实,本案查获的涉案产品上所使用商标与**公司所有商标相同,但上述产品非**公司授权的任何单位所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该公司未授权本案被告人或相关淘宝店铺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账户交易记录及相关淘宝店铺页面截图等证实,涉案网络店铺的相关交易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被告人顾某某涉案手机,并从手机中调取相关刷单明细表单情况。

8.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参与的涉案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

9.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瑞金二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

10.相关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向**公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

11.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证实,其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薇杰

检  察  官:孙雯芳

2022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附光盘二张

3.司法鉴定意见一份,附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产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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