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统计>>起诉书(刘某保险诈骗案)

起诉书(刘某保险诈骗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04-22
字号:
A-
A
A+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77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8********山东省青岛市**园员工,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室。2021年6月1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1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多次通过“**”网络订餐平台下单订餐,随后在实际未收货的情况下,利用该平台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虚构事实,以食物中有异物等理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共骗取理赔保险金36,000余元人民币。

2021年6月17日,被告人刘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书证实,该公司发现被告人刘某在同一时间段全国各地多次点单并申请理赔遂报案的情况。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在“**”平台上海地区**下单后未配送即确认收货并申请退单的情况。

3.食品安全责任险投保协议(附**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A款)、****星选用户服务协议、食安险服务说明证实,涉案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相关规定。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刘某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微信交易明细、“**”平台交易及理赔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骗取保险金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被告人刘某手机的情况。

6.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某骗取理赔保险金的金额。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到案情况。

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保险诈骗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云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薇杰

检察官助理:孙雯芳

2021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云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附光盘三张

3.司法鉴定意见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产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