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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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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屯**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多次在网络上发布自己可以替人解封微信账号、提高QQ会员等级等虚假信息,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钱某某向各被害人索要相关账号和密码,并以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发送红包,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909元。得款后,钱某某即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并将赃款化用殆尽。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领取腾讯钻石的信息,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333元。

2.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可以帮助QQ充值的虚假信息,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100元。

3.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提升QQ会员等级的信息,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35元。

4.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领取QQ会员的信息,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3355元。

5.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提高QQ会员等级的信息,骗得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230元。

6.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提高QQ会员等级的信息,骗得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4455元。

7.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解封微信账户的信息,骗得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3200元。

8.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在网络上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解封微信账户的信息,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001元。

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将被告人钱某某抓获。到案后,钱某某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韩某某、童某某、伍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网络上被诈骗钱款的具体经过。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相关账户为钱某某使用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微信、QQ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向钱某某控制的账户转账的金额。

4.农业银行卡照片等证实,涉案农业银行账户为钱某某控制。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钱某某的到案经过。

6.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钱某某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7.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实施本案第一节犯罪事实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对此节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  韬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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