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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庞某某盗窃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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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黄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庞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2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庞某某至上海市黄浦区**路**号**金融中心**商场内**咖啡店,趁店员下班无人之机进入咖啡店,盗取放置于吧台内的B&O?Beolit?17蓝牙音箱一台及电源线后逃离现场。

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的B&O?Beolit?17蓝牙音箱,序列号:32165000,价值人民币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迟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盗音箱的时间、品牌、型号及被告人庞某某出现在案发现场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音箱照片、案发现场指认照片、查获赃物现场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特征、作案地点、抓获地点及赃物扣押、发还的情况。

3.上海市黄浦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增值税普通发票、送货单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小东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庞某某的到案经过。

5.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庞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庞某某对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婴曦

??????????????????????????????????????????????????????????????????????????????????????????????????????????????????????????????检察官助理:郭雯婧????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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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本市住所。

2.案卷2册、光盘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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