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黄浦区检察院对马某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4年10月被告人马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贷款资金,特地从石家庄市来沪,伙同他人假冒**(上海)电脑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于2014年12月24日在本市**路**号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上海分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并提供虚假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购物发票等申请材料。**银行上海分行经审核同意后,于同月30日向被告人马某的**银行卡(卡号:62146235430********)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马某收到贷款后,于同日分3笔转账15万元至柯某某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02********),又分3笔将149985元转账至其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04020********),后逃离上海。
嗣后,被告人马某仅于2015年1月16日至7月12日期间,分期还款6笔共计58972.12元,之后再无还款。**银行上海分行于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多次进行电话催收,自2015年8月起马某弃用预留手机号码1862128****以逃避银行催收。2016年12月**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收到法院传票但拒不出庭应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判决马某归还**银行上海分行剩余借款全额本息29万余元,后因无法联系到马某且未查询到其名下财产而未能执行判决。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马某有贷款诈骗的重大犯罪嫌疑,于2021年5月20日8时许,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大学校区内抓获被告人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