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黄浦区检察院对石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经查,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30日3时33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沪B8****的小型轿车行驶到本市黄浦区西藏南路隧道出浦东南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82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石某某拒绝在酒精呼气测试打印单上签字,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其又拒绝配合医生抽血、拒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毫克/毫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