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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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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1〕5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刑满释放。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5日10时许,至本市**路**弄**号**室,撬门入室,在卫生间内窃得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35元)、放有人民币35元的粉色钱包一个。当晚,王某某将所窃电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给钱某某。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9月9日在被告人王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赃物电脑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20年9月4日下午离开本市**路**弄**号**室住处,9月6日18时许回家发现房门被撬,放在卫生间一黑包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内有人民币700-800元的粉色钱包被窃的事实。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及其与被告人微信聊天的截图,证

实其于2020年9月5日20时30分许,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书证,证实本案赃物电脑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4.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所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

5.街面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确认的作案地点照片等,证实被告人于案发时段进出现场的事实。

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餐厅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后在**餐厅内取出所窃电脑进行拍照并联系销赃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黄浦区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到案经过、健康状况以及前科情况的事实。

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卫  萍

检察官助理 张梅子

  2021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住处,联系电话:1502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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