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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经法院司法确认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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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支持磋商达成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协议双方申请共同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磋商协议有效。本案是环法规【202231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又一起本市检察机关依据环法【202044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政府部门与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全程法律支持,并最终推动司法确认获法院裁定有效的案件。

主要做法:

一是扎实开展调查取证,确认侵权人违法和公益受损事实。检察机关通过约谈举报人、侵权主体,开展实地勘查等固定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经营的生鲜超市违法侵占、毁坏绿化带的证据;通过向区绿容局、房管局调取地籍材料、绿地维护管理情况及破坏前后的对比照片等确认该地点的绿化基线范围并证实该绿化带由财政资金养护及绿化养护成果反复遭破坏的事实。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该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同步开展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

二是主动转变履职定位,从不同路径实现公益保护的核心价值。在前期介入和调查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主动向检察机关承认了违法行为并在检察官释明后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发出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区生态环境局致函提出要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参与调查索赔。经审核,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是黄浦区政府授权统一协调处理本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的部门,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为此检察机关及时转变履职定位,从准备磋商的一方主体转为推动磋商的支持机关,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相关证据、法律依据等为生态环境局全程提供法律支持。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顺利开展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三是充分研究法律适用,推动支持磋商后的司法确认。由于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适用的较大差异,检察机关在仔细研究司法解释、主动联系相关法院后,积极建议磋商双方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推动协议的高效履行,法院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开庭准备中,检法双方就司法确认的庭审程序、检察机关的地位、法庭设置等进行了反复沟通,最终顺利完成了司法确认的开庭工作。该司法确认法庭庭审中首次采用三角桌法庭,探索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独立地位。在作为法律支持机关推动磋商顺利开展的同时,检察机关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程序的公正性、内容的合法性、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加以监督。

四是小案件凸显大民生,公共利益和企业权益保护实现双赢在履行公益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关注到该处绿化反复被损毁,原因在于绿化原始规划和城市发展产生矛盾,无缝紧贴绿化带的超市缺少了经营活动的合理空间。为了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生存发展的困难,走出反复犯、反复罚的困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与绿容局、生态环境局、所属街道开展沟通会,同时邀请专业绿化公司一起对现场进行勘察,以合法合规为前提,讨论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以不减少绿化面积为前提,对绿化区域进行合理调整并增设绿化围挡,留出1米宽的通道,供超市日常经营,相关费用由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承担。检察机关同步向该企业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合理规划摊位布局,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避免踩踏绿化的提醒事项,加强绿化保护的宣传教育。该案的办理不仅实现了公益保护的目标,也通过溯源治理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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