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覃某某经事先商议并分工,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贩卖,毒品数量大;两人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实名制银行卡收取毒资后,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资金最终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两被告人上述的行为均涉嫌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依法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