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黄浦区检察院对李某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四家公司申领POS机,并绑定其个人银行账户为收款账户。其后至2021年2月,李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申领的POS机,使用其本人、其妻芦某某,以及其借用的马某某名下的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同时也为崔某某、郑某某等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套现资金由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现金等方式结算给对方。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应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携相关POS机及部分套现银行卡,主动前往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经审计,2017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自己申领的POS机,虚构交易,为自己和其他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套现金额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