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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船舶经营模式,行政检察护航长江之舟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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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挂靠到底合法不合法?能不能借鉴出租车挂靠改革经营模式?为什么检察机关会介入船舶经营这一专业领域?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出席了近日召开的一场特殊的新闻发布会。

时间转回2019年5月,黄浦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上船舶非法运沙的系列刑案中发现,有的涉案船舶以挂靠形式开展经营,由于不在名录缺少监管,导致经营乱象较多,而事发前被挂靠的船企对船舶动向也是一无所知。无独有偶,今年8月20日上海长江口外油船相撞事件致14人失踪,涉事“顺达11号”轮亦系挂靠船,船舶挂靠经营引发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重视。所谓挂靠,是指没有运营资质的个体运输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为了进入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规避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规定,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船舶运输企业名下,向该运输企业缴纳管理费,并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活动。显然,这种情况并非完全合法。然而,全国为数众多的船民依此为生,而该领域的相关立法、管理的制度性建设却存在一定缺漏,简单地否定并不利于民生保障和营商环境。到底该怎么做?

为此,黄浦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行政检察部)的指导下,通过长达半年的多方调研,深挖船舶登记、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并分析其形成成因。被挂靠船舶企业“挂而不管”,部分挂靠船舶从事非法海上运输、单方变卖、质押船舶,驾驶船员缺乏相关资质等监管漏洞,造成了该领域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频发。根据黄浦检察院调研数据显示,2002年-2020年全国的涉船舶挂靠案件中,刑事案由共595件、民事案由5509件、执行案由835件、行政案由193件,总量不可谓不多,但对此的研究尚处于空白。

2019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提出: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共同严厉打击船舶假登记”、“假光租和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运输市场,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创新运输组织模式。总书记的讲话为各界携手开展该项工作擎画出了蓝图。

在此背景下,经市区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日前在黄浦检察院的百年老楼内举办了这场长三角船舶合作经营模式行政检察研讨暨白皮书发布会。会议邀请了专家学者,海事、港航的管理、执法和司法机关,江浙皖同行及廉政监督员出席,重点研讨船舶挂靠经营的登记、监管、立法对策等问题,尝试设计船舶挂靠监管长三角联动方案。会议就在上海航运管段和权属部门建立登记、告知和监管的相关机制,升级航行监控技术、建立黑名单信息库等技防领域;在长三角、长江流域形成监管联动,由专属部门协调各地对沿江船舶挂靠经营开展备案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达成初步意向,更提出适时放低立法上对中小船舶开展经营的注册门槛,或是以光船租赁、合作联营的合法方式完全取代挂靠经营这一灰色地带的设想。会议成果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将会议收集的意见建议、案例论文汇编成“蓝皮书”,以上海方案的形式向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做推介,促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涉江海营商环境。

“白皮书”提出五点建议:包括(一)明确船舶挂靠中法律关系以及责任承担规则;(二)行政机关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三)加强AIS系统等技术管控方式与力度;(四)开展事前事中法治宣教活动;(五)探索尝试共同组建一定规模的股份制公司模式。会上,检察机关还向与会单位送出船企经营风险防范提示书和典型案例汇编。

 

 黄浦区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是本市首家成立的联合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开展沟通、协调、监督、共赢的机构性平台,成立三年来紧扣依法治区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焦点、难点,立足检察改革对行政检察职能的定位,聚焦“两个借力与两个助力”的辩证实践。2020年1月至今,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发挥集成各方智慧的平台作用与寻求上下联动的支持功能,对旧区改造协议签订、江海船舶挂靠经营、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开展专项工作,所办案件及项目多次荣获市区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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