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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好评背后的“商机”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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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消费者更倾向于以商户在消费平台的评价作为判断一家商户优劣的依据。对于商户来说,好评数量越多,在平台排名就越靠前,自然曝光率更高、流量更大,这一规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2023年3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对一起成立工作室从事“刷单炒信”业务的被告人张某星、周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星因生意亏损缺钱就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全(另案处理)结伙成立了以刷单炒信为业务的工作室,三人约定以20%、40%、40%的比例分成,并招募人员作“刷手”开展业务。据几名被告人供述,刷单炒信就是按商户的要求进行虚假交易,即下单购买商品,商品没有实际配送,再按照指定的评论文字或商品照片等进行五星好评。一般工作室都是从中间商处(另案处理)接单,完成评价后,商户于第二天看到交易信息以及评论,会将购买商品的金额以及佣金返给中间商,后中间商再给到工作室9元左右一单的佣金。

为打击刷单炒信的违规行为,平台实际有相应的限制监管机制。承办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是使用了技术手段规避了平台的监测,他们先从号商处非法交易获得上万个手机号码,通过多部手机在平台注册大量账户,再购买相关程序营造在不同地址下单的假象,以此逃避平台的监管。

据张某星供述,工作室成立期间,日均的刷单量约200至400单,由他自己提供刷单方面的技术支持,周某某负责工作室的管理与运营,包括接单、安排刷手刷单,统计每天的账单、支付刷手工资、支付分工等,而张某全主要负责出资和提供电脑等设备。经统计,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间,三人成立的刷单炒信工作室共非法获利70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星、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仍通过网络提供有偿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4月27日,黄浦区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张某星、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十万不等。一审判决后,张某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审中,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违规,但没想到会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在被问及商户需要刷单炒信的原因时,被告人称有需求的主要是一些刚起步的或是有差评的商户,想通过刷销量和好评使得商户在平台的信誉增加、排名靠前,也可以让平台优先推送这些商户给消费者,赚得更多的收入。承办检察官认为,商家应诚信经营,将预算用在真正的服务提升、产品提升和品牌提升上,这样才有利于商户的长期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要加强甄别能力,不要将商户的评论、销量作为选择的唯一依据,同时也不要参与刷单炒信。

“刷单炒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承办检察官说,“检察机关将会继续依法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守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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