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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为追回钱款,他们再次被骗……

文章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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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执业资质“律师”利用被害人急于追讨投资款的心理,与上百名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并以收取前期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70余万元。2023年4月28日,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该案的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

 

为追回投资款,向“律师”寻求帮助

2015年起,任女士、盛女士等多名投资者购买某金融公司理财产品,后因平台无法兑付遭受财产损失,该金融公司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调查。2017年,任女士结识了被告人吕某某实际控制的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称该金融公司出事前曾与他们有过业务往来,因此他们对该公司的资产情况比较了解,同时还介绍了一些过往公司为投资人追讨损失的成功案例。随后,对方提议A资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公司合作的安徽某律所作为乙方,协助任女士等投资者追回损失的财产。

不久,任女士便收到一份由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服务方案。后,有上百名被害投资者响应,投资者委托盛女士等作为代表与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据盛女士回忆,“当时是吕律师与我们签的协议,后续也是由他的团队负责追讨投资款。”

 

协议到期未履行,预付费用无法退还

按照协议约定,任先生等人要预先支付追回资金总额的4.5%作为前期费用,后期再支付剩余19.5%的服务费,如果届时无法追回一定比例的投资款,将会返还所有前期费用。被害投资者便按照各自的比例将钱款转到了吕某某指定的B公司账户,吕某某对任女士等人称该账户为A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账户。协议签订后的每个月,任女士等人都会收到一份律所出具的工作日志,说明追款工作进度等事宜。与此同时,吕某某让任女士等人寻找更多的被害投资人参与,并签订委托协议。但2019年初,协议到期后,任女士等人却未收到任何追回的投资款,吕某某也并未将前期费用退还,于是众人便向警方报案。

据警方调查,吕某某在协议签订期间,未曾将钱款用于履行合同,他将所收到的共计970余万元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公司运营等。

 

私刻印章 骗取钱财

原来,吕某某虽曾经在安徽某律所实习,虽然有一些法律基础和工作背景,但并无执业律师资格。2017年底至2018年8月,他利用投资人任女士、盛女士等投资人急需讨回受损投资款的心理,联系部分被害人、杜撰其控制的A资产公司与安徽某律所存在合作关系,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委托代理法律服务协议》。“其实我早就知道在刑事诉讼阶段,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追回投资款基本是不可能的。”吕某某到案后交代,“并且在合同签订后,我资金链一度出现了问题,我就想着让对方继续寻找被害投资人,以收取更多的资金来使用”。2018年5月,吕某某担心被害人会提前要回前期费用,为了安抚被害人、拖延时间,再次与被害人签订了《承诺补充》,约定将由无实际业务合作关系的4家律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经查,吕某某与被害人所签订的合同中,加盖的律所印章均系其伪造私刻。

最终,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12日,黄浦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实际上,本案中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当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公司资产已被司法机关扣押,是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案外清偿。被告人明知这一点,却仍旧向被害人宣称可以代为追回投资款。承办检察官也提醒群众,若遭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应根据法院的提示,在官方发布的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对平台,如实、全面、及时核对并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受损金额,并关注法院发布的案件相关公告,切忌盲目相信所谓有渠道催讨回投资款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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