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某为某门窗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工程中门窗的拆卸、安装工作。由于居住地与公司间的距离较远,其萌生找辆电动自行车代步的想法。后,当被告人丁某某进入某大学校园进行工程施工时,便“瞄准”校园内停放着的电动自行车。一天,丁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把一辆未上锁的小型电动自行车搬上施工用的面包车后备箱后逃离。
回到公司后,丁某某发现偷来的这辆车没有装电瓶,于是第二天他利用回到学校安装门窗的便利,用相同的手法将一辆电动自行车“搬回”公司。几天后,当丁某某想起用这辆电瓶车时,却意外发现自己偷来的这辆车被偷了。
面对此情此景,侥幸心理作祟的丁某某仍然没有收手,他第三次开着面包车来到学校搬走了“他的”代步车。
侦查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报警后很快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并将其停放在公司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后被告人丁某某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近日,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